研究 | 林继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 “空间”认知研究(一)

来源: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时间:2026-04-16  浏览量:0

文化生态保护区聚焦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作为特殊“空间”,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政府和民众认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与传承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通过传承实践创造和建构的“空间”包含了丰富的社会传统和人文生活形态,呈现了“整体”“区隔”“结构”的文化表达层次。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空间”表现出高度的凝聚力和认同属性。在政府引导下,以尊重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民众意愿为主,科学认知文化生态保护区“空间”的生活性、历史性和文化性,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空间”建设,意在实现以文化生态涵养和激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内生动力的整体保护行动。

近年来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举措,其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日益彰显。从2007年6月我国设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开始至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已走过14年的历程。2011年,《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强调,以规范编制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为引领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同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提出了 “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原则,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2018年发布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明确了文化生态保护区整体性“空间”设定的基本范围。截至2020年6月,文化和旅游部先后批准设立闽南、徽州、热贡等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9年12月,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探索实践和建设成果基础上,文化和旅游部进一步确立了7个文化生态保护区,以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

当前,学界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践总结与理论探讨尚显薄弱。本文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为研究对象,深入讨论文化生态保护区 “空间”的认知层次和功能特性,以期丰富和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建设和实践。

一、文化生态理论视角与问题的提出

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以人的生活“空间”为基本文化单位,注重特定区域内生态环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系统性知识生产和传承保护。文化生态理论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践行动和理论建构的基础。

文化生态理论源于19世纪70年代德国生物学家E.H.海克尔主张的“生态学”,意在研究生物体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1955年,美国学者斯图尔特明确提出“文化生态学”概念,认为文化生态学是研究特定生态环境与文化相互依存、平衡关系的学科,力图以文化生态“解释那些具有不同地方特色的独特的文化形貌和模式的起源”。斯图尔特指出:“它的主要问题是要确定这些适应是否引起内部的社会变迁或进化变革。”不同环境下产生不同形态的文化生态适应,自然生态的生物层与文化层交互作用,在特定区域内构成共生关系。他秉持文化变迁的多样性文化生态发展观,突破了以文化解释文化的视角。

20世纪70年代以来,文化生态理论从单向度强调环境的决定作用逐渐朝向多元方向和互动性影响发展。美国人类学家罗伊.A.拉帕波特将系统、要素、结构、功能等作为文化生态学分析框架,通过阐释生态系统中的能量流动理解生态系统作用于文化生产的动力和发展规律。文化生态系统是“影响文化产生、发展的自然环境、科学技术、生计体制、社会组织及价值观念等变量构成的完整体系”。也就是说,文化生态不是单一的自然环境,而是各种因素相互关联、作用、影响形成的动态有机系统,应重视自然环境与文化形态及其内部具体要素和类型之间存在的系统性关联,它们彼此影响,互相作用。文化生态理论着重文化生态的整体性、多样性、关联性,指出自然生态与文化生态的理想状态是均衡有序,一旦失衡,就会影响民众生活、文化生产和社会发展。

文化生态理论从环境角度理解文化,认为山脉、河流、海洋、森林、草地等自然界的环境要素为人类知识生产和文化发展提供特殊的场域和情境,并从人、自然、社会等各种关系变量的交互作用中研究文化的生产、传承和发展;强调生态环境影响特定文化空间内的文化特质,自然生态与文化生态、文化生产的互动性,以及文化与环境动态关联的过程状态、文化生态系统内外的影响和制约关系。文化生态理论关于特定空间的生态系统、知识生产、文化变迁、文化生态场域等的研究成果对于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文化生态保护区包含特定空间中多样的生活文化、多元的价值观念与多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生产传承,这就需要从整体共生、动态发展、和谐均衡的文化生态理论视角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探索。

我国启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以来,学界的相关理论研究主要包括:探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文化生态累积性、延续性与历史文化传承的因缘关系;论析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历程及如何处理传统性与当代性、稳定性与发展性的关联,以促进文化交流互鉴;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怎样在羌族家园重建中实现整体性抢救保护和传承发展,为城镇化建设注入文化基因等学理问题。实践方面侧重分析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与保护,类型、层级与范围,法规与机制,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注重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并突出其文化特色;指出科学评价文化生态保护区遗产资源的生存状态、社会作用、经济价值及保护效果等操作性强的问题。上述成果从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以及文化与生态的关联性、互动性等方面研究了文化生态的整体性,肯定了在政策保障下从单一化、碎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推进到整体、系统的文化生态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调文化生态保护区不仅是单纯的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而且涵括以人为中心的生活关系和文化关系。在整体观视角下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空间”认知离不开科学的生态观,这也是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持续发展的最好实践。

然而,相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生活,在文化生态保护区“空间”的层次性、类型性,及其作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生产和传承、整体性保护的价值和社会历史意义等方面均没有更为深入、细致的研讨,也较少对我国现有的23个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特定“空间”进行分类研究。因此,从文化生态理论的空间视角全面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与状态,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发展、融合,以及文化生态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生产的关系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空间层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空间的整体性与区隔性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政府以“同一性质的区域文化”为整体,“选定传统文化保存得相对完整,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观念形态等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在价值观、民间信仰以及诸多具体文化表现形式方面具有突出特点的人群聚居空间给予特别的关注,使这一特定地区传统的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健康的传承”。作为“同一性质的区域”“人群聚居空间”和“特定地区”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其 “空间”的科学认知是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生活性保护的前提,也是理解并推动以人为中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保证。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集中、存活良好、文化特色鲜明的区域。这个区域性“空间”有大有小,大的可以是跨越多个行政区划的民族聚落或文化传统区域,小的可以是一个村庄或社区。就目前我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实际情况来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空间”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即 文 化生态保护区的“整体空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区隔空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的“结构空间”。三种“空间”具有文化表达和文化特征的层次性,彼此关联互动,构成以人及其活动为核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传承、发展的生活实践关系和文化生态关系。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传承、历史传统以及自身发展规律和整体性保护需要出发,形成区域明确、界线清晰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空间”。这种 “空间”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跨越省级行政区划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比如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包括四川省7个县和陕西省2个县,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包括安徽省2个市县和江西省1个县。这两个文化生态保护区划定的“空间”着眼于文化生态的同质性和相似性,由此形成区域生活传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态、传承方式和发展历史的趋同状况。(2)在同一个行政省区,但包含不同市县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比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包括福建省3个市,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包括陕西省2个市,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涉及湖北省2个市州,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包括山西省9个市区县,客家文化(闽西)生态保护实验区包括福建省8个区县,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包括重庆市6个区县,河洛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包括河南省5个市县。这些关涉到数量不等的市区县在内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在制度管理上相对统一,并充分尊重立足整体关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历史和当代生活的特质,不过由于不同市区县在保护力度和方向上的差异,因而影响了整体性保护的一致性和协调性。(3)在同一个市州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比如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在广东省梅州市,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在山东省潍坊市,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实验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在江西省赣州市,格萨尔文化(果洛)生态保护实验区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藏族文化(玉树)生态保护实验区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景德镇陶瓷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在江西省景德镇市。这类文化生态保护区的 “空间”相对协调统一,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针对性强,且考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整体性和特色性。(4)以市县为单位构成文化生态保护区。比如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区在浙江省象山县,说唱文化 (宝丰)生态保护实验区在河南省宝丰县。此类文化生态保护区有利于从整体上保护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众独特的生产生活,保护空间具体明确,保护措施细致有效,能够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视角及时、准确地解决传承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划定的“空间”范围主要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和生活性出发,一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空间”建设在尊重特定文化空间的自然生态传统和民众的历史生活传统基础上跨越行政管理区划的界线,尽管这样可能带来管理的不便,但是,这对于地理上连成一片、文化生态一致的区域来说是科学合理的。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存活和传承情况而划定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充分考虑建设管理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有利因素,但文化生态保护区“空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传承发展才是保护的核心,其划定的“空间”边界不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障碍,“空间”的地方性是在多民族交流交往的生活中得以形成的。因此,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空间”不是画地为牢,不是利益圈定,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族群、人群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彼此欣赏,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传承,这就需要秉持开放、包容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理念,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规律。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空间”蕴涵了人的生活实践和社会发展历史,我们要礼敬文化生态保护区“空间”历史传统的人文性和情感性。文化生态保护区“空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生活形态均有千百年的积淀,它们在交流中形成,不同区域族群、人群频繁交往,构成不同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空间”面相。这些“空间”既独立存在,又相互交融,如“表演空间”的戏台、剧院,“游戏娱乐空间”的公共性广场,“话语空间”的桥头、河边、树下等,以及将表演、游戏娱乐和话语等融为一体的 “空间”,多样化区域以不同方式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和传承的具体而富有情感的“空间”。这些“空间”统 辖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整体空间”中,其历史发展、社会生活和文化传统具有同质性和整体性。比如,武陵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建设的湘西、鄂西南和渝东南三个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在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和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具有重要意义,却给武陵山区文化生态系统中生产和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传统呈现带来一些缺失。自古以来,土家族、苗族生活在武陵山区,互嵌互融的生活使他们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和传承上表现出交流性、交融性和共享性,这样既使三个文化生态保护区“空间”建设的行政管理边界明确,又令其文化边界难以完全切分。也就是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 “空间”是交流的、生产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空间”整体保护时充分考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和传承的历史性和现实性、传统性和生活性、独立性和关系性。同时,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生产及生活传承。武陵山区三个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制度、保护措施和“空间”内民众的生活关系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和传承,长此以往,武陵山区传统生态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和传统性就会发生变化。所以,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整体空间”设定应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传承的“结构空间”衔接,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不同“区隔空间”、文化生态保护区与非文化生态保护区之间的交流沟通,使文化生态保护区“空间”生产和传承从整体上继承历史、延续传统和着力发展创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和传承的具体“空间”不是均质和同一的,而是存有多样态的“空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生活性以及资源分布、生态环境等情况划定了不同层次的“空间区隔”。比如,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根据环境承载力、文化类型、特征、遗产分布、价值特点等因素,按照整体性保护原则,在保护区内划定保护功能区,明确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及与之对应的保护措施”。重点保护区包括汶川县绵虒镇以北、理县甘堡乡以东、茂县全境和北川羌族自治县。该区域集中保护区内90%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保护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54%的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区空间结构与功能区划分为沿岷江形成的传统村寨保护区、大禹文化保护区、以北川新县城为中心形成的羌族文化复兴区。一般保护区包括汶川县绵虒镇以南地区,理县甘堡乡以西地区,松潘县、黑水县、平武县全境。一般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文化空间以传统村寨为主,羌族文化是主流文化。但由于与其他民族文化相邻,文化多样性和交融性突出。一般保护区内保护工作应以重点传承空间为主,突出特色,注重营造多民族文化和谐共存的氛围。

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明确的“区隔空间”规定性,重点区域内有重点保护空间,一般区域内坚持实施重点传承的空间保护。这些“空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密集、传承状态良好,凸显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传承和鲜明文化特色。也就是说,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空间”被区隔为重点、一般或者重点、辐射和关联的区域,其差异主要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性、分布密集程度,以及与民众生活的关系度上。“区隔空间”的设立对于管理者来讲就是政策制定、实施方式和支持力度等方面有相应区别,这势必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样态。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空间”展现出不同的生命活力,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传承为中心形成的系列“空间”与民众生活构成结构化的层次性。根据文化生态保护区“空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质、分布特征和表现形式,其传承可以分为外在层次、中间层次和内在层次。外在层次即非物质形态或物化形式,包括生活形态、传承方式;中间层次是民众在社会实践和人际交往中形成的行为习惯,包括习俗礼仪、音乐舞蹈、神话传说等;内在层次包括由民众意识形态表现的家庭、婚姻、价值等认知及其他各种宗教和信仰。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的“结构空间”传承层次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承主体的关系而呈现的“空间”层次,其外在、中间和内在三个层次是不可分离的整体,构成谱系性的知识结构。

综上所述,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不同“空间”层次涵括保护区的整体性“空间”建设、保护区内区隔性“空间”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的 “结构空间”生产。无论哪一种“空间”呈现的非均质性并不意味着哪一类或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程度,而是表明这些“空间”生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众生活传统的紧密程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社会历史的关联程度,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文化创造力的基本面相。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空间”是以人为中心的生活环境空间和社会历史空间,“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这就是说,整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于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生成孕育、传承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包括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物质载体及其空间,如家族的祠堂、村落的戏台、庙宇和传统村落、历史街区,以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提供动力源泉的自然生态环境等,这些均说明文化生态保护区“空间层次”的历史发展和传统属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空间”生产和保护是动态性的,关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生态结构的动态生活关系。保护不同“空间”的生态环境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激活其内生发展动力,更好地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联系,更好地理解和解释人在特定场景下的生活态度和行为选择。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人的生活、自然环境和社会历史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空间的核心,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传承赖以存续的保障,反过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能力、传承发展的“区隔性”又凝聚成区域社会的集体认同和共同价值,并塑造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民众的生活特性和整体性的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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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继富,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民俗学专业博士生导师,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研究基地”(中央民族大学)首席专家。


责任编辑:张书鹏

文章来源:非遗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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