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工艺美术学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NATIONAL ARTS AND CRAFTS SOCIETY(缩写:CNA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工艺美术领域的个人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履行为工艺美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工艺美术工作者,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规定,坚持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优良学风,推动和鼓励工艺美术文化、艺术、技艺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发展,推动工艺美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工艺美术各类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反映工艺美术工作者和会员的意见,维护工艺美术工作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的组织建设,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我国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工艺美术及相关学科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艺术与科技考察活动,加强与国际、港澳台工艺美术工作者、学术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与创新,推动中国工艺美术和中华文化向世界传播;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工艺美术学术和科普书刊及相关数字出版物,编印专业论文及其它资料文集;
(三)组织工艺美术工作者参与相关领域的专项调查、科学论证、咨询服务,对国家及地方工艺美术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决策提出建议,建设工艺美术学科的高端智库,服务行业发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和承担相关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和职称评审、国家科技奖励推荐和开展行业技能竞赛;
(四)普及工艺美术科学技术与文化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推广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先进生产管理经验,推动工艺美术领域的技艺研究与创新发展;
(五)开展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
(六)展示工艺美术领域的文化、技艺、创作精品,促进工艺美术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七) 反映工艺美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工艺美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工艺美术工作者服务;
(八)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业务范围中凡属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须经批准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凡在工艺美术或相关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艺美术行业从业者;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行业一年以上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工艺美术行业三年以上者;
3.从事工艺美术工作十年以上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富有工作经验和成绩的相关领域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
(五)高级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
2.工艺美术或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对工艺美术事业有重大贡献者;
3.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研究机构、博物馆、美术馆从事工艺美术、艺术设计或相关专业,获得副教授以上的专业人员;
4.在工艺美术创作、研究或管理方面有突出成就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5.对工艺美术行业发展有着较大成绩,具有三十年以上行业经验的管理者;
6.积极支持工艺美术事业,在工艺美术相关领域和社会上有较高声望者。
(六)学生会员应为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工艺美术、艺术设计或相关专业学习的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
(七)单位会员应为在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数量创作、设计、科技人员的生产、设计、科研、教学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向本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不缴纳会费且经提示后六个月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及时予以公布。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触犯法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作出决议,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六)对本会主要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工艺美术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专业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仅限于在本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且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