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徐金龙 张晓雨: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路径研究 ——以豫西“骂社火”为例(二)
来源: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时间:2025-10-01 浏览量:0
三、非遗与乡村治理
乡土社会孕育出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与民众约定俗成的文化传统息息相关,是参与文化治理的重要资源。事实上,如“骂社火”这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至今日仍然在民间发挥引领与教化的功能,在乡村治理实践领域有天然优势。
(一)乡村治理的困境
乡村治理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其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对农村地区稳定性与发展的影响上,更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提升的关键基石,但由于行政手段长久悬浮、外来文化冲击以及沟通机制的缺失,当前乡村治理处于困境之中。
其一,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治理模式往往是自上而下的,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与乡土社会原有的文化生态和人口结构存在隔阂。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巨大,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城市人口,导致对政治、经济发展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偏低,行政手段往往难以有效融入乡村社会。其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农耕文明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导致乡村社会结构呈现“空心化”。乡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迁移,外来文化也使得传统乡村文化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诸如“攀比”“赌博”类的不良风气盛行。这种现象单靠行政治理是无法解决的,更需要通过文化治理来再次焕发乡村社会的凝聚力和活力。其三,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乡村地区教育资源相对城市地区较为匮乏,科技发展迟滞引起信息传播速度缓慢,限制了村民参与治理的能力与渠道,同时也导致村民的需求和意愿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响应。
(二)非遗参与乡村治理的契合性
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诞生便拥有强大的群众参与性,补足了政府设置基层行政组织时所缺乏的文化凝聚职能。如前文提到“骂社火”是以“社”这种传统的基层聚落为单位进行的,其产生依赖于社群内部的文化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源自一个社区或民族的共同信仰和文化传统,面对乡村行政治理手段的悬浮,文化的凝聚职能通过价值观、信仰、习俗等来促进个体或不同群体间的相互理解和团结,它提供了一套被“社”群内部成员共享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而这些观念与准则正是影响成员行为的基础;同时,文化活动和仪式也可以作为基层整合的工具,它维护并传承着“社”内成员的集体记忆,成为社会凝聚力的源泉和动力。
另一方面,非遗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文化空间可以成为民众意见表达、公共事务评议与行政管理者上通下达的场所。范长风在关于“骂社火”与公共领域构建的研究中曾指出公共领域的关键问题有三:其一,有没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渠道和空间;其二,是否形成公共舆论从而影响村落政治;其三,以公共领域的视角, 国家与村庄(社会)的互动方式仅为权力制衡而没有政治合作。从艺术表达层面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艺术形式(如“骂社火”唱段、音乐、舞蹈、戏剧等),可以作为自由展现个人和集体意见的手段。从国家与村庄的互动层面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创造出的公共领域既存在于国家政治权力结构之中,又因为地方文化的差异而保持着相对独立性。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中,乡村居民能够自由地发表观点,对地方政治产生一定影响,推动公共事务的正向发展。
四、非遗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思考
(一)基于文化认同,创建基层自治组织
非遗中所蕴含的文化传统为现代乡村治理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视角和方法——基于文化认同的维度,创立基层自治组织。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文化认同是构建基层自治组织的关键因素。例如,梁漱溟所提出的民众“互助性组织”强调以传统儒家伦理秩序为依托,从而在精神层面“拯救”乡村,达到以文化人的目的。即使当时的社会环境导致许多人没有接受过正规学校教育,“仁”“孝”等礼俗观念却根植于每个国人心中,以此为依托创设基层组织也许更具有凝聚力。虽然儒学与这种互助性自治组织可能并不适配如今的乡村社会,但仍能为我们提供一定借鉴。
在东西常村,村民们建立起“骂社火委员会”,制定相应组织章程和长期发展规划,明确组织结构和成员的权利义务,对乡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目前存在的不良风气进行集体研讨,并将其作为下一次社火活动举办的主题;同时,“骂社火协会”也能以规范的民间组织为单位,积极争取政策、经济方面的支持,避免陷入“散兵游行”的窘境,推动社火文化在更广泛的层面获得认可和保障。
可见,当行政治理手段可能存在局限性的情况下,基层自治组织的建立有助于实现村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治理能力的适应性。基于文化认同来创设基层自治组织,涉及村民动员、文化传承和组织建设的整个过程。通过这种方式,村民可以更加积极地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形成“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协同治理模式,从而提高治理的有效性和民主性。
(二)基于组织制度,将非遗传承人转化为基层自治组织管理者
非遗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其传承与发展最重要的是作为传承载体的传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社火”的组织者俗称为“社火头”,意为村内有声望且不受村内领导管辖的人员。每当社火进行前,他们同当地村干部一起承担活动组织和部署人员的责任,对村落事务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东西常村的“社火头”不仅承担着组织活动、管理社火委员会的责任,同时也是经由文化部门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其身份兼具民主性和合法性。
非遗传承人因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社区影响力,在承担文化传承传播责任的同时,也兼具文化引领的作用。将非遗传承人逐步转化为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者,不仅能够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还能作为官方与民众上传下达的沟通桥梁,同时也有效地缓解了乡村人才短缺的困境。对此,当地政府应鼓励传承人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与基层自治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促进代表性传承人逐步融入管理角色;为传承人提供管理培训和领导力发展课程,帮助他们掌握必要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传承人在参与基层自治管理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培养传承人的文化自信,使他们成为传统文化的代言人,能够在基层自治组织中持续发挥文化引领作用。
(三)基于非遗实践场所,引入乡村事务进行集体评议
当我们在探讨“骂社火”所创造出的公共领域时,往往会涉及人们对公共事务的戏谑表达。范长风在谈及艺术戏谑与公共领域时认为,“骂社火关心公益事业,此乃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提供者既是国家,也是建制村,仍然没有跑出国家与村庄的关系问题。村民通过艺术性辱骂要求村官有所作为,这又与村庄政治连为一体。尽管头面人物不直接参与戏谑活动,但他们必须倾听舆论并且付诸行动。”“骂社火”进行过程中,人们通过戏谑的、相较于暴力反抗更为“温和”的表演形式,将地方性政治或管理缺失等问题(如干部的不作为、贪污腐败等)引入艺术表达的场域,这既是农民参与政治的热情表现,也是他们对乡村治理“稳中向好”的一种渴望。
乡村治理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村民能够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实现乡村治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非遗原本就以文化空间的形式存在着,不仅承载着历史和传统,更是现代社会中促进民主参与、增强社会凝聚力的重要工具。这些文化空间提供了一个让社区成员聚集在一起,讨论和解决集体问题的沟通领域。如若“骂社火”能够给予当地村民参与乡村事务的治理或评议权力,那么与之相似的集体节庆仪式、演出剧场、香会庙会等也可以效仿其创造出具有一定公共性和公开性的空间。将乡村事物引入非遗实践场所不仅是技术层面的更新,更是文化和民主层面的深化。通过对其的建设和利用,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的同时也能够给予民众意见表达、社会交往的渠道,为乡村治理注入新的活力。
结语
从东西常村“骂社火”的文化实践来看,它既是一种供民众情感宣泄的集体狂欢活动,也是一种乡村自我调节、自我组织的文化治理机制。“骂社火”实质是一种寓教于乐的社会批评和自我调节机制,它通过幽默和讽刺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现实社会中人们往往受制于阶级、财富、年龄等束缚,而在“骂社火”的狂欢氛围当中,人们可以借助文化艺术形式进行辛辣的批评与监督,同时也获得情感的宣泄,避免激化矛盾。从“骂社火”由古至今较为稳定的传承状态来看,其组织制度与乡村的社会结构是自洽的。它提供了一套被“社”群内部成员共享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这也正是千百年间中国传统乡村中农民们自觉遵守、约定俗成的道德准则。再者,“骂社火”构建出的公共议事空间创造出基层民众与地方政权平等的对话、协商和交流机制,也不断加深村民们携手改善乡村民风的决心。
“骂社火”为当下乡村治理提供了“以文化人”的经验借鉴,诸多非遗也同样是乡村治理的宝贵资源。这些诞生于传统乡土社会中的文化精髓弥补了行政手段“悬浮”的缺憾,激活民众的文化凝聚力和共同体意识。为此,更应该积极挖掘那些具有文化治理功用的优秀非遗,筑牢乡村文化根基,探索非遗参与乡村治理的新思路、新模式。
作者简介
徐金龙,文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文化资源研究所所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张晓雨,华中师范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研究生,主要从事文化资源与文化产业、非遗保护利用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