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马治国 张乐:人工智能生成式艺术成果的财产权益保护研究(三)

来源: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时间:2025-04-06  浏览量:161

三、AIGA财产权益的保护与分享
AIGA的财产权益决定于其成果的性质。因其同时具有艺术品、信息产品和数据产品的属性,所以涉及著作财产、信息财产和数据财产权益的竞合关系。由于在AIGA成果生成过程中,信息是通过数据表达的,是“数据艺术”创作,最终成果属于“数据艺术品”,而数据财产包含了信息财产。因此,AIGA财产权体现为数据财产和著作财产权益竞合。AIGA生成过程依赖于数据输入,这些数据通常包含了大量现有版权作品或公开数据。数据的拥有者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而这些数据的合法性和合规使用将直接影响AIGA成果及其法律保护。AIGA成果,可能在内容或表现方式上呈现出创新性,产生演绎作品,从而符合著作财产权益的保护条件。数据财产权益与著作财产权益的交集主要体现在数据的使用和生成成果之间的关系上。当AIGA成果的创作过程中使用了版权作品的部分元素,生成成果需要考虑数据提供者的授权情况。若训练数据包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且未经授权使用,则生成的AIGA成果可能涉及著作财产权益纠纷。因此,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和使用合规性是确保AIGA成果享有著作财产权益的基础。为了实现公平、合理的权益保护,应注重平衡数据使用的合法性与AIGA成果的创新性。总之,AIGA领域的财产权益保护需要综合考虑数据来源与使用合规性以及AIGA成果的创意贡献,从而在法律上确定其财产权益的保护与合理分享。
(一)AIGA数据财产的本质
信息指的是在满足日常生产需求的背景下,人脑能处理和理解的内容,并且固定在特定载体上,成为数据记录的对象。由此可见,数据是信息的载体,属于表现形式,而信息则是数据所承载的内容。在强大算力的支持下,AIGA通过GAI模型根据输入数据自动生成,通常以比特形式存储于计算机和网络中。形式上,AIGA以比特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和网络中,就满足了法律上数据以电子或其他形式存在的形式要件。实质上,AIGA是对信息的记录,产生“形式创新”,具备“工具性”艺术创作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据此,根据中国立法对数据的定义,AIGA符合法律上对数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的要求。在《民法典》第127条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并列规定在同一条款中,确认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并列的两类新型财产。因此,AIGA作为符合数据属性的成果,构成法律上的数据财产。
(二)AIGA各主体的贡献与财产权益
涉及AIGA的主体分为四类:AI模型开发者、AI所有者、AI使用者和公共资源。它们在AIGA成果创造过程的贡献度决定财产权益分配规则。其中,有些主体身份可能存在竞合,如开发者同时也可能是所有者和使用者,但不影响其财产权益竞合享有。不同主体承担角色和贡献形式的差异,均可被还原为不同程度的创造性劳动。这体现为财产权益。
1.AI模型开发者享有科技成果权益
开发者通过算法的设计与优化,提供了创新性的智力成果。根据“公平即正义”原则,开发者的贡献应获得相应的认可与回报。在算法的设计与优化过程,开发者投入了创新性的智力劳动,其成果可以视为“技术方案”,从而被纳入科技成果保护范畴。开发者应享有算法的科技成果权,包括对科技成果的许可、对AIGA创作过程中的算法原理、运作机制及结果进行阐释、修改与优化等专有权利;享有获得报酬和成果转化过程衍生出的相应财产权益,可通过许可协议约定收益方式,确保在算法技术上投资的合理回报,进一步提升其市场价值。如果开发者对AI生成内容施加了“实质性控制”,他们也可以主张部分著作权的分享。
2.AI所有者享有投资者权益
AIGA的所有者通常通过风险投资为AI模型的开发与应用提供资金支持,承担了技术研发中的技术风险与市场风险。基于“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逻辑,所有者应享有与其风险承担成比例的商业收益权。这种收益权不仅包括AI模型本身的运营收益,还涵盖了AIGA成果的市场化运用所带来的经济回报。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确保所有者能够从AIGA的商业应用中获得相应的收益 及其在资本投入和市场运作中的核心地位,从而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激励更多的技术投入。但是,投资者商业性权益的行使不能阻碍数据的合理使用或限制公共领域的创新,因此,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也需防范市场的过度垄断。
3.AI使用者享有数据控制与财产权
使用者通过指令输入与数据交互,直接参与AIGA的创作过程,因此使用者的权益则主要体现在数据控制权与个性化署名权方面。使用者通过提示词(prompt)设计,实现个性化输出,如果符合“最低创造性”标准,可以主张“署名权”和“非独占使用权”。这一权益的基础在于使用者对数据的实际操控与指令输入,对AIGA创作结果的生成起到关键作用。即,使用者应当具备对AIGA生成过程中所用数据的访问、修改与管理的控制权。该权利不仅保证了使用者在数据层面的控制能力,还能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信息滥用和数据垄断,从而获得数据财产权益。使用者的权益分配,适用“贡献比例法”。根据使用者指令的创造性贡献程度,可以与开发者约定比例共享收益。这种分配方式能够更公平地反映使用者在生成过程中的实际贡献,更准确体现其贡献的财产价值。
4.社会公共权益
按照“反公地悲剧”理论,需通过强制许可制度平衡私有权益与公共利益。在AIGA创作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公共数据资源与开放平台。这些公共资源在某些情况下被私有化,从而可能妨碍公共利益的实现。为此,应在确保创作者、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的基础上,要求相关方将公有数据训练收益的一定比例纳入“公共艺术创新基金”。将技术进步所带来的部分利益回馈社会,从而推动技术创新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发展,防止公共资源被市场垄断。为了确保这一机制的有效实施,区块链技术可用于标注训练数据来源,防止“算法殖民主义”对传统文化符号的侵占。建立多方协同的利益分配模式,促进AIGA技术的健康发展,推动技术创新与艺术创作的共生进化。
(三)AIGA生态系统构成要素
艺术创作经历了人工创作、机械复制和数字化转型之后,GAI已经将人机结合的创作实践带入了新的智能化阶段。艺术生态系统的不断发展,系统内各要素呈现出动态性和可变性。由艺术产品、代理人、门户和流程等基本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使AI不仅作为创作工具被广泛应用,还逐步在艺术成果的展示和消费等环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传统艺术创作和消费模式的变革,可能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对AIGA成果造成垄断,而数据财产权的非垄断性特征则有助于促进自由流通和产业健康发展。应当准确把握系统各要素的特性,建立合理的财产权分配机制,平衡各方利益。
第一,艺术产品指艺术家在创作过程中制作、选择或策划的实物体、概念体或虚拟体。如今,AI技术可以直接融入艺术创作中,成为艺术产品的一部分,但AI作为艺术创作的主体这一设想,还需要等到人工通用智能(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简称“AGI”)的实现。第二,代理人指推动艺术产品生成、流通和消费的关键力量,包括艺术家、观众、守门人(如策展人、评论家、市场专业人士及资助机构)。传统上,艺术家、观众和守门人都被认为具有主观能动性、推理能力和创造力,而AI作为代理人,能在艺术创作、消费及管理中承担新的角色,尽管其作为创作主体的接受度仍较低,部分原因是人们普遍认为创造力是人类独有的特质。第三,门户指管理和维持生态系统的物理、虚拟和概念空间及机构,如教育机构、媒体平台和资助机构,它们定义、构架、组织和标准化艺术创作与传播的方式。第四,流程指代理人采取的行动和决策路径,包括创作、消费和把关。艺术家与AI协作创作,观众通过增强现实等新方式参与体验,AI还可高效完成剽窃检测、市场预测等把关任务。通过AI技术,艺术生态系统的管理和创作过程变得更加高效和互动。
AIGA的商业模式主要侧重于网络营销和即时消息生成等快速传播领域。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多个AIGA成果易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的情况将抑制人们对GAI模型的应用热情,对AIGA产业和艺术生态造成严重冲击。与之相比,数据财产权的确权模式具有非垄断性特征。每个AIGA成果都被视为独立的数据财产,初次创作AIGA的权利人无法干预后续创作者对相同或相似作品的使用、收益或处置。这样的非垄断性特征有助于确保数据要素的自由流通,契合AIGA产业的商业模式。
(四)AIGA权益分配的制度安排
在AIGA生成、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依据各方的实际贡献和对艺术创作、数据提供、算法开发、模型训练以及作品管理等环节中实际掌握或施加的影响力和决策权,建立公平合理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机制。在艺术市场上,AIGA成果的财产利益实现方式具有不确定性,传统法律体系无法充分覆盖新兴成果的产权和利益分配,因此,容易造成模型开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创作和投入时各自产生顾虑。通过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主体的参与程度和控制作用,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的实现,并保障创作与创新的延续性,才能实现“创作—传播—投资”的良性循环,推动技术进步和艺术产业的持续发展。
1.权益分配的层级结构
AIGA相关的财产利益呈现出多层次、多维度的结构。这种结构要求根据不同利益主体在创作、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和控制力,进行精确的权益分配。通过综合考虑各方在各环节中的投入与掌控,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在法律框架下,这种分配模式有助于维持市场秩序,确保各方权责明确,从而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的健康运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避免了因利益不均导致的纠纷,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活动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首先,技术的使用者应拥有AIGA成果载体的所有权。他们虽然不直接参与生成过程,但支付了特殊的技术工具的使用费用,因此,应获得成果载体的控制权。这不仅保障其投资利益,还能激励创新,推动AIGA成果的传播与再创作,确保创新性受到尊重。其次,技术的开发者和所有者应享有持续性的权益保障。开发者与所有者通过前期技术和资金的投入,推动了AIGA的诞生。其持续创新和投入是AIGA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前提,而保持“持续”状态的动力是合理的预期利益回报。不能把他们简单地视为技术卖方,应该将其纳入AIGA生成链条的重要环节,对后续AIGA的创作与传播中获得的利益享有持续利益分配权,类似艺术作品作者享有的“追续权”制度。最后,AIGA成果也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为了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开放,促进科技进步,应当平衡AIGA成果的财产权私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防止AI技术的不当垄断和新兴产权的不合理扩张。在公共领域的框架下,应强调AIGA的分享性,允许公众无偿使用信息资源,促进数据艺术资源的再创作和共享,满足公众对艺术内容的多样化需求,但不得进行商业利用、垄断和恶意篡改。
2.利益的分类保护
在AIGA创作与使用的过程中,涉及多种形式的利益保护,这些利益可以从用益性利益和权利性利益两个方面进行分类。
一方面,AIGA的用益性利益。AIGA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商业中具有巨大的潜在利益。例如,应用在数字艺术创作、虚拟艺术展览和个性化艺术品定制等领域。由于AIGA的创造往往依赖大量的研发和技术投入,其商业化的成功可能会带来巨大的回报。因此,法律应保护AIGA,以激励创新和投入,正如知识产权制度尊重智力劳动的价值。社会公众已经认识到,从观念上的创造到实际的商业应用,都需要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在这种法律框架下,创作者能够合法地享有其作品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且为了获得这些权益,也愿意选择采用知识产权保护,支付相关费用以使其具备财产的用益性。AIGA的出现不仅满足了创新者的期望,也满足了公众的社会期待。随着社会对AI技术的广泛关注,公众愿意支付费用来享受AIGA带来的创新成果。在这一过程中,AIGA不仅能产生直接的使用费、服务费和广告收入等经济收益,还成为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资产。如果AIGA在使用或传播过程中遭遇侵权,势必会影响这些收益的实现。因此,确保法律对AIGA的认可与保护,不仅能防止侵权行为,还能在创新活动中发挥持续激励的作用。
另一方面,AIGA的权利性利益。未经授权的复制、篡改等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AIGA创作各方参与者(如用户、技术开发者及数据提供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以中国首例AI大模型训练数据版权纠纷案——“画师诉小红书Trik案”为例,四位画师指控Trik未经授权使用其原创作品作为训练数据而生成高度相似的图片。此案引发全社会强烈反响与争议。争议一,训练数据合法性争议。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服务提供者需确保数据来源合法,但Trik未明确披露训练数据的授权证明,涉嫌违反法定义务。此类行为可能导致画师经济利益受损,如AI生成内容挤占原作市场份额,而画师未获得任何收益分成。争议二,用户协议条款的公平性存疑。平台单方面规定的可免费使用用户内容“制作派生作品”,可能超出合理使用范畴。此类未经授权的复制行为,不仅侵犯了用户、数据提供者与技术开发者的复合权益,还因破坏市场秩序引发“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若放任AI通过数据剽窃低成本模仿原创风格,将抑制艺术创新动力。在Getty Images诉Stability AI案中,技术开发者因使用未经授权的图片库训练模型,面临高额赔偿与商业信誉损失。争议三,实质性相似认定。对Trik用户而言,通过上传图片生成的风格化艺术作品,其生成内容可能在色调、笔触、构图等独创性表达上与训练数据高度近似而面临法律风险,如被追究连带责任或无法合法商业化相关成果。因此,建立适当的赔偿机制,对维护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至关重要。同时,用户尽管享有使用AIGA的自由,也需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以确保不对创作者及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一机制不仅推动AI创作工具不断进化,拓展创作方式,也确保各方权益的分配平衡。唯有通过规则细化与技术赋能相结合,方能实现AIGA领域“权益保护—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3.权益冲突的协调机制
AIGA权益分配不能遵循传统的“非此即彼”的原则,可以通过“权利束”理论解构AIGA的复合属性,避免传统著作权与数据财产权的二元对立。采用“贡献度”而非“创造性”来作为权益协调原则,既契合AI技术“去中心化”和“协同生成”的特点,也为AI技术的伦理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持,推动了技术与社会责任的有效结合。为此,需要构建一个新型有效的权利结构,即从数据层、算法层和市场层三个维度建立“三元结构”的权益配置体系。
首先,在数据层,按照卡尔多-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 efficiency) 的原则,根据数据使用频次分配收益。比如,按照每千次训练为单位支付费用,以确保数据贡献者根据其数据的使用量获得回报。这一分配方式能有效避免数据资源的过度垄断,同时保障数据提供者的经济利益。其次,在算法层,采用夏普利值(Shapley Value)来量化开发者对AI生成成果的价值贡献。这一模型能够公平地分配成果收益,确保开发者根据其在算法优化中的实际贡献获得合理的报酬。最后,在市场层,依托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通过NFT交易平台等数字平台实现权益的流转。这样,开发者、投资者与使用者等各方可以在数字平台上自由交易其权益,实现利益的透明和高效流动。例如,在将公有领域艺术品数字化后生成的衍生作品中,收益可以在博物馆、开发者和公共基金之间按合理比例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机制不仅能合理反映各方贡献,还能激励技术创新和社会责任的平衡。
AIGA的权益分配,通过类型化的权益划分、贡献度量化与风险成本内化等方式,可以有效实现“技术赋能艺术”与“法律规制创新”的辩证统一。最终,这一体系将为AIGA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推动技术与文化的共生共赢。
结  论
AIGA是AI技术和艺术领域各自发展到一定阶段交汇的产物,未来将会在艺术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推动艺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因此,需要适时合理地解决其权益归属问题。首先,AIGA缺乏“客体的独创性”和“主体的能动性”两个要素,无法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在评估艺术作品的独创性时,除了需要满足表达形式的客观标准外,还需通过主观的“通感”判断,确认是否存在“智力创新”的独特性。尽管AIGA的外在表现达到了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的要求,但其本质上是基于算法的数据信息产品,属于“类人创作”,有别于“人类创作”。其次,AIGA可被视为一种市场化的深加工产品,具有可财产化的合法性,因此,其交易自由应受到法律保护。再次,AIGA的产生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包括AI的开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他们应享有合理的财产权益和相应法律地位。最后,为了避免AIGA处于无序状态,需要尽快明确其法律性质,对AI带来的制度和伦理冲击作出回应;同时,为了推动数字艺术产业的创新,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确立AIGA的财产权,并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为实现各方利益平衡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马治国,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张乐,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2019级知识产权专业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书鹏

文章来源:民族艺术研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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